一、符合以下条款之一的考生可享受政策性加分
1、应届初中毕业生在初中阶段获得“青少年科技创新大赛”省级个人一、二、三等奖,可加10分;市级个人一等奖,可加5分(须是省或市教育行政部门主办的,且有获奖证书);
2、应届初中毕业生在初中阶段获“青少年信息学奥林匹克竞赛”省级个人一、二、三等奖或市级个人一等奖,可加10分;市级个人二等奖,可加5分(须是省或市教育行政部门主办的,且有获奖证书);在初中阶段获“全国青少年信息学奥林匹克联赛” 个人一等奖(须是全国计算机学会组织),可加10分;
3、在初中阶段获“青少年电脑机器人竞赛”省级一、二等奖的学生(须是省科协主办),可加10分;
4、革命烈士子女可加20分(须有市民政部门签发的《烈士证》);
5、侨眷(指华侨、归侨在国内的眷属,即考生祖父母、外祖父母、考生本人的兄弟姐妹等是华侨、归侨)可加5分(须有市侨办证明);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籍考生,参照侨眷可加5分;
6、归侨(指回国定居的华侨)青年、归侨子女、华侨(指长期或永久定居在国外的中国公民)子女和台湾籍考生,可加10分(须有市外办或市台办证明);
7、少数民族考生可加5分(须有户籍所在地派出所证明);
8、现役军人子女可加5分;驻边疆国境的县(市)、沙漠区、国家确定的边远地区中的三类地区和军队确定的特、一、二类岛屿部队现役军人子女可加20分(须有军官证和所在部队师级政治部证明);
9、因公牺牲军人、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子女,或因公牺牲人民警察子女、一级至四级残疾人民警察子女可照顾10分(须有所在部队师级政治部证明、所在单位市级公安部门政治部证明及军(警)官证)。
二、符合以下条款之一的考生,在初中毕业学业考试成绩没有达到全市普通高中统招生录取最低分数线、全市普通高中择校生最低控制线或全市综合高中最低控制线的,可照顾加分(只照顾加分至全市普通高中统招生录取最低分数线、全市普通高中择校生最低控制线或全市综合高中最低控制线)。
1、高层次人才(博士后或博士生导师;享受国家、省特殊津贴人员;国家、省有突出贡献专家;市专业技术拔尖人才)子女可照顾10分(须有相关证明);
2、应届初中毕业生在初中阶段获市级以上竞技类体育竞赛单项前三名或集体项目前三名的主力队员,可照顾10分(须是市体育局和市教育局共同认定的,须提供获奖证书)。
三、符合(一)、(二)款项加分或照顾加分条件的考生,只能享受其中最高的一项,不累计加分。
凡符合加分或照顾加分条件的考生须将有关证件(原件和复印件)交毕业学校审核,学校对符合加分条件的学生在校内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将有效证明材料和《2008年合肥市区政策性照顾加分登记表》等于6月16日送市普通高中招生办公室审核,凡逾期不报的,视为放弃。对考生上报的各种加分证件,学校必须从严审查。如有弄虚作假、出具假证明或伪造证明的,一经查出,取消考生录取资格并通报毕业学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