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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初中生综合素质评价实施指导意见

日期:2008-03-15  来源:  求学论坛  投诉曝光


    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进一步推进素质教育,促进学生全面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中发[1999]9号)、《国务院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国发[ 2001]21号)、《教育部关于积极推进中小学评价与考试制度改革的通知》(教基[2002]26号)(以下简称《通知》)和《教育部关于印发〈基础教育课程改革纲要(试行)〉的通知》(教基[2001]17号)等文件的有关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进一步推进素质教育,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进一步落实基础教育课程改革对学生评价的要求,充分发挥初中生综合素质评价工作对全面提高教育教学质量、推动基础教育均衡发展的重要作用。

    实行多元化评价,促进学生全面发展;突出过程性评价,引导学生自我完善;关注个体差异和特长,促进学生个性化发展。

    充分发挥综合素质评价改进日常教育教学实践的功能,促进教师转变教育观念和教学方式、因材施教、不断提升自身的专业水平;高度重视利用综合素质评价工作优化学校的各项管理工作,引导学校逐步建立适应基础教育课程改革需要的教育教学管理制度;积极探索体现综合素质评价作用的教育教学质量评估、监控体系,强化各级各类督导、评估对学校严格落实国家课程、实施素质教育的导向作用;逐步完善综合素质评价结果应用于初中毕业和高中阶段学校招生的实施方案,引导全社会树立正确的人才观和教育质量观,营造全面实施素质教育的良好氛围。

    持续优化学生综合素质评价体系,弘扬评价中的诚信文化,采取严格的配套措施,在整个初中阶段全面建立起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制度,努力形成保障素质教育全面实施的长效机制。

    二、评价的内容和方法

    (一)评价内容

    综合素质评价分为日常评价和总结性评价。前者在日常教育教学中进行,后者在学生毕业时进行。两者的评价指标在丰富度和可比性上要有所侧重,但在基本内容上要保持内在一致性,即以《通知》中的有关要求为基本依据,从公民道德素养、学习态度与能力、实践与创新、运动与健康、审美与表现五个方面对学生的综合素质进行全面评价。评价指标具体分为基础性发展目标、要素、主要行为表现三级,主要行为表现的实证材料作为评价的主要依据。各地在保持基础性发展目标全省统一的前提下,应依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参照《安徽省初中生综合素质评价参考表》对要素、主要行为表现及其实证材料做出适当调整,并注意保证评价指标体系的科学性与可行性。各地要根据综合素质评价不同应用目的对评价指标提出不同的要求,对用于改进日常教育教学的日常评价,指标选择要充分考虑地区差异和学校办学特色,具体指标数量可相对丰富,由学校自主选择;对用于教育教学质量评估、高中学校招生的总结性评价,指标选择要随利害性增高逐步提高统一性以及评价结果的可比性,指标数量可相对简略,由教育行政部门根据评估、招生等政策要求制定。各校在调整评价体系时要积极探索综合素质评价与学科教学评价以及学生特长评定的有机结合。

    各地要根据本指导意见制定详细的可操作的评价实施方案,方案中主要应包括评价的内容与标准、方法与程序、结果统计与使用、组织与保障等。

    (二)评价主体

    为了降低不同评价主体评价时的片面性,提高评价的科学性,各地应遵循评价主体多元化原则,评价中要将学生自评、学生互评(小组或全班评价)、教师评价、统一测评(如全市统一组织的体育考查等)有机结合起来,有条件的地区可以在征求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增加专家评价和家长评价。

    对于高利害性的评价,各评价主体在评价中的权重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建议各地一方面可随评价目的利害性的增强适当提高统一测评的比重,另一方面应本着相信学生的原则,根据评价工作的完善程度、学生对评价工作的理解程度等适当、逐步提高学生互评的比重。

    日常评价要充分考虑学生自评和家长评价,学生自评和家长评价一般以评语形式呈现。

    各地应考虑实际情况选择确定教师与学生是在基础性发展目标、要素上还是主要行为表现上进行评价,考虑到工作量,建议学生主要在基础性发展目标上进行评价,教师在要素上进行评价。

   每个班都应成立由班主任、任课教师、学生代表组成的评价小组,人数为5-7人。小组中的学生成员不参与教师评分,但应参加实证材料审核、评价细则讨论等决策过程。小组中的教师成员必须是任课教师,对学生应有充分了解,同时具备较强的责任心和较高的诚信素质。毕业班总结性评价小组由学校评价工作领导机构负责组织,其教师成员给学生授课的时间不能少于1年。小组名单要在评价工作正式开展前一个月向被评班级所有学生公布,如果超过1/3的学生不同意某教师或学生代表作为评价小组成员,则需要做相应调整。毕业班级总结性评价的小组成员确定后,要报学校和县(区)两级评价工作领导机构备案。

    (三)评价过程

    初中生综合素质评价要以学生主要行为表现的实证材料为依据。实证材料的提供务必遵循实事求是的原则。各地要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实证材料的内容,建议主要收集以下八类实证材料:

    1.各类课程学习的阶段性或终结性考试或考查成绩;

    2.考勤、教师观察等日常记录的统计资料;

    3.关键性作品、作业;

    4.综合实践活动(包括社区服务)的有关记录和证明;

    5.经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表彰、获奖证明;

    6.关键性评语(班主任、授课老师或其他重要人士);

    7.经教育行政部门或学校认可的特长鉴定、医学检查等证明;

    8.自我描述。

    提倡和鼓励学校提供平时积累的学生成长记录或其他材料。

    各地要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督促学校积累、整理实证材料。各级教研部门要加强研究,指导农村学校、薄弱学校拓展实证材料的来源,引导部分成长记录积累丰富的学校提炼好实证材料。

    评价时应注意对实证资料的分析与概括,避免以偏概全。毕业班级进行总结性评价时,如果评价小组成员之间存在重大分歧,应提交学校评价工作领导机构,经过更为广泛和深入的调研和讨论后做出决定。学校要特别重视建立并逐步完善学生成长记录档案,准确记录学生成长过程,充分发挥过程性评价对学生成长的激励作用。各学校在日常教育教学中要合理划分各部门、各组织、班主任、任课教师、班干部、学生、家长等在收集、整理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实证材料方面的职责,将该项工作日常化,常规化。

    综合素质评价工作要贯穿整个初中阶段。从学生入学起,学校要每学期组织一次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工作,学生初中毕业时还要安排总评。前者主要用于改进学校日常教育教学,后者主要用于教育教学质量评估和高中招生。各地要把这两者有机结合起来,充分发挥日常评价的基础性作用。要采取恰当方式把日常评价的结果纳入毕业总结性评价中,避免日常评价流于形式、总结性评价缺少过程性评价支撑的现象。学校要根据省、市教育行政部门的要求建立学生综合素质评价报告手册,综合素质评价报告手册的内容应包括学业成绩记录、学生基础性发展目标达成情况描述、学生特长发展的有关信息以及学生自评、互评、教师和家长评价等评定等级和阶段性评语。各地要将学生综合素质评价报告手册纳入学籍管理,使之成为学生学籍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学校要充分发挥学生综合素质评价报告手册的作用,一方面用作学生阶段性发展状况的记录,为总结性评价的实证材料提供依据,另一方面用作学校和学生、家庭进行沟通的重要载体,使日常评价的过程成为师生共同交流、反思、改进、发展的过程。

    学生综合素质评价的工作量较大,学校应利用学生综合素质评价报告手册有计划分阶段地整理、分析实证材料。同时要采取适合本校实际情况的评价手段,建议各地在日常教育教学中及时把相关评价信息电子化,在评价工作中充分利用信息技术提高评价工作的效率与客观性,鼓励有条件的地区采用信息化评价系统。同时,各地在利用信息技术的过程中要特别注意正确使用软件的限制性功能,要允许学校在民主监督的前提下按照组织程序对初步评价结果进行修正。同时,要对软件如何实现比例控制、结果合成等功能向学生、家长做出详细说明,使他们了解和认同。

    三、评价结果的使用

    初中毕业生综合素质评价的结果应包括两部分:综合性评语和评定等级。

    综合性评语主要是对学生综合素质的整体描述和学生成长过程的客观评价,重点突出学生的特点、特长和潜能。综合性评语应在全面评价的基础上,以定性描述为主,准确反映学生五个方面的具体表现。综合性评语由班主任收集各方评价结果、与相关人员(不少于三人)共同研究写出。

    评定等级是指每个基础性发展目标的评定结果以等级方式呈现,一般可分为A、 B、 C、D四个等级。毕业总结性评价中对学生某一基础性发展目标评价为D时应非常慎重,有基础性发展目标被评为D的学生其材料必须提交学校评价工作领导机构进行审核。

    用于教育教学质量评估和高中招生等的综合素质评价,各地要根据本地情况确定各学校各基础性发展目标评定等级的基本比例,防止出现A等级比例过大导致评价结果在评价反馈、质量监测和高中录取中失去意义的现象。

    综合素质评价的结果应通知学生本人及其家长,如有异议,学校乃至学校的上级主管部门要进行解释或调研、处理。评定等级为A的要公示,建议不要将所有学生的评价结果公示或对外公布。

    综合素质评价结果直接体现了学生多方面发展的状况,各地要充分重视其意义和价值。根据《通知》等文件精神,各地要从以下四个方面来使用好综合素质评价的结果。

    (一)用于指导改进日常教育教学实践。各地要切实发挥综合素质评价促进学生发展、提高教师专业素养、改进教学实践、提升学校教育管理水平等发展性功能。

学校要高度重视整理、分析各阶段综合素质评价的信息,及时、恰当地向学生、教师反馈,一方面引导学生体验成功、正视不足、明确努力方向,另一方面指导教师反思教育教学行为,关注学生的学习兴趣、学习动机和自信心,更为全面、深刻地了解学生的优势和不足,及时根据学生的特点给予有针对性的指导,优化学生学习的过程与方法,进而有效地提高教学质量,更好地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二)作为教育行政部门评估和监控学校教育教学质量的重要依据。各地要定期收集、整理、发布区域内学校教育教学质量总体评价信息,要组织专家根据义务教育阶段课程的总目标对评价结果进行信息处理,诊断学生发展、教师教学和学校管理中的问题,提出有针对性的、有价值的改进建议。同时要做好学生综合素质评价与教师、校长、学校评价的衔接工作,选取学生综合素质评价中的有关指标信息应用到这些评价中去,调动多方面开展综合素质评价工作主动性,多渠道发挥综合素质评价对全面实施素质教育、深入推进课程改革、促进基础教育均衡发展的导向作用。

    (三)作为学生初中毕业的主要依据之一。各地应该明确规定综合素质评价结果是衡量学生是否达到初中毕业标准的主要依据之一,要根据本地教育教学实际情况制定初中学生在综合素质评价方面的毕业标准和结业标准。

    (四)作为高中招生的重要依据。各地在高中招生时必须将学生的综合素质评价结果与学业考试等级一同作为录取的依据。具体方案可以根据省教育厅关于高中招生的要求,结合本地具体情况制定。

    四、组织领导

    各地要在市教育行政部门的领导下,在县(区)一级、学校一级分别成立初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的领导组织与监察组织,明确各自相应的职责,负责评价的组织和监督工作。

    (一)县(区)成立初中生综合素质评价工作委员会,由教育行政部门领导、教研部门负责人、初高中校长、教师、家长和其他社会人士组成。主要负责:1.制定评价方案、实施细则和审核评价的规章制度;2.组织对学校负责人和教师的培训,开展相关宣传工作;3.对全县(区)综合素质评价工作进行检查,监督评价程序;4.组织专家对全县(区)综合素质评价结果进行统计分析,形成反馈意见,以指导学校改进教育教学;5、接受社会各方面的质询、质疑与监督,并制定具体投诉方式与处理办法。

    县(区)成立初中生综合素质评价监察委员会,由教育纪检部门领导、初高中校长、教师、家长和其他社会人士组成。主要负责监控本地区评价工作的组织、实施情况。建议各县(区)组织独立测评小组抽样检测各校的评价结果,接受咨询与投诉,对评价过程中的违规行为进行及时调查和处理。

    (二)学校成立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工作领导组,由校长、学校有关中层负责人、教师代表、家长代表、学生代表和其他社会人士组成。主要负责:1.确定学校具体评价方案,制定具体的评价程序;2.对教师、学生及其家长进行培训,开展相关宣传、解释工作。3.指导班级成立评价小组,组织并监督本校评价工作,处理评价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对评价结果进行认定;4.组织教师对全校的综合素质评价结果进行统计分析,形成反馈意见,指导改进教育教学。4.接受社会各方面监督,对评价中出现的分歧予以仲裁。

    学校成立学生综合素质评价监察小组,建议由学校党组织负责人(校长兼任书记的学校由校党支部推荐人选)、教师代表、家长代表、学生代表和其他社会人士组成。主要负责监控学校评价工作的组织、实施情况。建议学校组织独立测评小组抽样检测各班的评价结果,接受本校有关投诉,进行调查处理,如不能处理,应上报县(区)评价监察组织处理。

    日常评价的组织领导各地各校要根据实际需要做出安排,建议各学校可根据综合素质评价的要求对现行教育教学管理组织进行适当调整,落实相关人员的职责,确保综合素质评价组织领导工作常规化。

    五、制度保障

为确保初中生综合素质评价工作的公开、公正、公平、科学,使评价工作有利于促进学生发展和学校发展,各地要建立和完善初中生综合素质评价工作的研训制度、公示制度、诚信制度、申诉制度和评估制度。

    (一)研训制度

    各级教研部门要充分了解评价工作的有关信息,要及时发现典型、总结经验,要加强对综合素质评价工作的研究,并在此基础上及时指导学校处理评价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不断完善初中生综合素质评价实施方案。

    各地要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保证每位参与综合素质评价的人员得到及时有效的培训,确保有关人员明确评价的基本内容、程序和要求,统一评价的标准和尺度,提高有关人员的职业道德水平和综合评价能力,保证评价过程和结果的公平、公正及权威性与可信度。

各地要充分重视媒体对综合素质评价工作的影响,要采取有效措施加强与有关部门的协调、沟通,主导宣传方向,加大宣传力度,引导家长、社会充分认识综合素质评价工作的重要意义,了解其过程、方法。

    (二)公示制度

    各地要在评价工作开展前将评价的内容、方法和评价结果的使用等,向学生及其家长做出明确的说明和解释。评定等级为A的学生名单应在所在班级公示,接受学生的质询并由班级评价小组研究后给予答复。

    (三)诚信制度

    各地要建立初中生综合素质评价诚信制度,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学校要为学生综合素质评价者、学生本人等建立信用记录。如果在评价过程中出现弄虚作假行为,应在当事人的信用记录中予以记载,并在全市通报批评。学生的信用记录作为高中招生录取的重要参考。信用记录不佳的教师不能作为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小组成员。

    (四)申诉制度

    各地要建立综合素质评价申诉制度,如果学生、家长、教师和其他社会人士认为评价过程中存在危害评价结果公正的现象和行为,或者对评价结果存在异议,可先向学校评价委员会提出举报或申诉,如果对学校评价委员会的答复或处理不满意,可向县、市教育局提出举报或申诉。

    (五)评估制度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及时组织总结综合素质评价工作的经验、教训,采取有效措施对评价质量进行监控和评估,对相关工作及时进行评价,对有关部门和人员及时进行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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