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财经大学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学生
学士学位授予办法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2002年5月14日通过)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普通高等学校授予学士学位实施办法》、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暂行规定》以及安徽省教育厅学位秘[2001]07号等文件精神,为保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办学形式培养的本科学生学士学位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应届毕业生(含上一年的下半年毕业生),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纪守法,品行端正,通过本专业各门课程的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经审核准予毕业,成绩优良且能较好掌握本学科的理论基础、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毕业论文(设计)和其它毕业实践环节一次完成且成绩达到良好的,可授予学士学位。
第三条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毕业生,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授予学士学位:
1.有明显违背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行,经教育仍不改悔者;
2.因违法乱纪受到刑事处罚或行政处罚者;
3.在学期间因犯错误,受过警告及其以上处分者;
4.违反考试纪律,舞弊或协同他人舞弊者;
5.学位外语、专业主干课程考试,有一门不及格者。
第四条 学位授予工作程序
1.校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管理部门从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应届毕业生(含上一年的下半年毕业生)中向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提交学士学位申请者推荐名单,并报送如下材料:
(1)学士学位申请表;
(2)有关专业的教学计划;
(3)学校、工作单位对申请者在学期间的政治思想表现和品行的鉴定材料;(4)毕业生名册及毕业证号。
2.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对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管理部门提交的学士学位申请者推荐名单进行初步审查,做出是否接受推荐名单的决定。并组织被受理的学士学位申请者参加学士学位外语考试和两门专业主干课程考试。
3.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将学士学位申请者推荐名单和有关材料转送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由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组织成立的专家组(一般为三人)根据本办法第二、三条的规定对接受推荐的学位申请者进行审核,并向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出是否授予学士学位的建议;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根据专家组建议向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提出授予学士学位的预备名单。
4.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对授予学士学位的预备名单进行审核,对表决通过者由学校授予学士学位,并颁发《学士学位证书》。
5.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应将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学生学士学位授予人数报上级学位主管部门备案。
第五条 在申请、推荐和审核等学士学位授予工作过程中,必须坚持标准,严格要求,保证质量,公正合理。对违反本办法规定者,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严肃处理,并撤消对不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学生授予的学士学位。
第六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解释权归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