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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司法考试:刑法分则记忆精装加强版

日期:2008-08-15  来源:考试大  求学论坛  新鲜报料


  1.用放火行为杀人,足以危害公共安全以放火罪论处,不并罚。放火罪致人重伤死亡属于加重情节。
  2.用放火。爆炸等方法破坏交通工具行为虽具有危害公共安全性质,但另有刑法规定的独立罪名,不以爆炸罪论处。
  3.行为人在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后有杀人等行为的数罪并罚。
  4.以杀人等方法劫持航空器,其行为作为方法行为被劫持航空器罪吸收。如果在劫持航空器后滥杀无辜或强奸的则数罪并罚。
  5.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的主题可以是单位或自然人违规制造枪支罪的主题是单位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的主体是自然人非法出借、出租枪支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依法配备公务用枪或依法配置民用枪支的人员或单位。
  6.交通肇事罪可以是作为或不作为。没有违反交通运输管理规则就不能成立本最,还必须放声重大事故。主观方面为过失,但违反交通管理法规定行为可能是出于故意,如酒后驾车。共同犯罪要求行为人要有共同的故意,但这里有例外:共同肇事后逃逸的安共犯论。肇事后逃逸作为从重情节处罚,但若故意将被害人搬离现场隐匿的致使被害人死亡按故意杀人罪论处。
  7.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5万以上 参杂、参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8.生产销售假药罪:危险犯。要求足以危害人体健康,否则不能认定本最,但销售金额5万以上的定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9.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5万以上。个人或单位。直接故意。多次走私未经处理按累计偷逃应缴税款额处理。武装掩护从重,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缉私的以本最与妨害公务罪并罚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牟取利益(是否合法,是否牟取到不影响成立)。
  10、伪造货币罪:人民币和外币。一般主体。伪造货币出售或运输的不并罚,按一个伪造货币罪从重处罚。伪造货币后持有、使用的按一个伪造货币罪处理。持有使用伪造货币单独成立犯罪的必须是没有证据证明是自己伪造的货币。
  11、内幕交易、泄漏内幕信息罪:特殊主体即知情人员及非法获取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人员,单位可以成为主体。故意。
  12.洗钱罪:个人和单位。
  13.集资诈骗罪:非法占有为目的,数额较大,个人和单位。
  14.信用卡诈骗罪:非法占有为目的,数额较大。伪造的,使用作废的,冒用他人的,恶意透支。一般主体,单位不能。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以盗窃罪论。
  15.保险诈骗罪:非法占有为目的,数额较大。个人和单位,具体指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保险事故鉴定人证明人财产评估人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的,以保险诈骗共犯论。故意杀人,放后等方法与保险诈骗罪并罚。
  16.偷税罪:情节严重:(1)10-30%,1-10万 (2)两次行政处罚又偷税的 (3)30%以上,10万以上 .累计数额计算。特殊主体,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包括个人和单位。故意。
  17.抗税罪:个人,单位不构成。情节严重。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的按转化后犯罪定罪处罚,若过失不转化。
  18.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罪:个人和单位。故意。牟取非法利益。
  19.假冒注册商标罪:同一种,商品,注册商标。情节严重。个人和单位。故意。
  20.侵犯著作权罪:营利为目的。数额较大或其他严重情节。个人或单位。
  21.侵犯商业秘密罪:造成重大损失。单位和个人。
  22.合同诈骗罪:非法占有为目的,数额较大。个人和单位。
  23.故意伤害罪:强奸、抢劫、拐卖妇女儿童等犯罪不转化。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暴力取证、聚众打砸抢、聚众斗殴打转化。
  24.强奸罪:婚内强奸不算。 考试大收集整理
  25.非法拘禁罪:转化。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本罪从重。
  26.绑架罪:不转化。所取债务为目的绑架他人不构成绑架罪,其债务不一定为合法债务。勒索财物的目的达到与否不影响成立。
  27.拐卖妇女儿童罪:出卖为目的。不转化。
  29.诬告陷害罪: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情节严重。捏造他人犯罪的事实。指向特定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本最从重。
  30.侮辱罪:暴力或其他方法,公然进行,针对特定人。情节严重。告诉才处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出外。
  31.诽谤罪:捏造,散布,针对特定人。情节严重。告诉才处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出外。
  32.刑讯逼供罪:特殊主体:司法工作人员。目的在于逼取口供。对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转化。
  33.报复陷害罪:对象:控告人,申诉人,批评人,举报人。特殊主体,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34.破坏选举罪: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国家机关领导人。情节严重。
  35.重婚罪:不以犯罪论:外流谋生,生活困难,受虐外逃,拐卖再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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