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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民法重要考点真题解题思路分析(四)

日期:2008-04-09  来源:  求学论坛  新鲜报料


  (四) 陈某是天津三石公司供销科长,任职期间办理了三石公司与上海三木公司之间的供销与加工等多方面的业务。1997年3月,陈某辞职后开办了六顺公司,六顺公司的办公房内存有三石公司一批设备。1997年4月1日,陈某对三木公司讲有一批设备委托三木公司以其名义销售,销售价格确定为58万元人民币,并说明三木公司如同意,应在一个星期之内给予答复。三木公司表示同意。同时陈某将一份载有上述内容、由陈某自己签字、以三石公司为委托方的合同邮寄给三木公司。三木公司4月4日收到该合同文本签字盖章后,于4月15日用特快专递寄给陈某。陈某于4月17日收到该合同文本后,于4月18日告知三木公司,该批设备由于存放的时间较长,有些部件可能有些问题,并讲明将于同日将该设备发送给三木公司。三木公司4月26日收到该批设备后,即与九龙公司签订了价格为50万元人民币的买卖合同,并于4月30日将该批设备交付给九龙公司。因该批设备的使用说明等资料仍在陈某处,九龙公司收到设备后多次向三木公司催要未果,致使设备无法使用,闲置库中。6月8日,一场意外的火灾将该批设备烧坏报废。 (1999年试卷三第85—90题)
  1.根据我国《合同法》,陈某委托三木公司销售设备的行为属于何种性质?
  A.有权代理行为
  B.无权代理行为
  C.表见代理行为
  D.效力待定的代理行为
  [答案]BC
  [考点]无权代理的类型及其效力
  2.陈某以三石公司的名义与三木公司签订的是什么合同?
  A.买卖合同
  B.委托合同
  C.行纪合同
  D.居间合同
  [答案]C
  [考点]行纪合同的法律特征
  [解题思路分析]本题题干中已经明确了三石公司与三木公司之间的委托关系,所以其考查的对象实际上就只是行纪合同与委托合同的区别。
  行纪合同属于商事合同,其区别于委托合同的显著特征在于,它是一种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并且委托人须支付报酬的合同。
  本题中三木公司是以自己的名义对外销售的,两个公司之间的合同是代销合同,而代销合同是行纪合同的一种典型表现形式。除此之外,代购合同、拍卖合同等都是以受托人的名义卖出、买进的,因此都是行纪合同。
  3.陈某以三石公司的名义与三木公司签订的合同于何时生效?
  A .4月1日
  B. 4月5日
  C. 4月17日
  D .4月18日
  [答案]C
  [考点]合同生效的时间
  [解题思路分析]行纪合同属于诺成合同,于依法成立时生效。合同成立的时间则为承诺生效的时间,而合同法在承诺生效时间问题上采取“收信主义”,即以承诺到达要约人的时间为准。
  4.根据陈某、三石公司、三木公司、九龙公司之间在本案中存在的法律关系,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
  A.陈某委托三木公司销售设备的处分行为属于效力待定的行为,只有在陈某事后取得处分权的情况下,该行为方为有效
  B.三木公司在完成销售行为后,由于在合同中没有明确约定其报酬,享有依交易习惯确定的报酬请求权
  C.三木公司对其与九龙公司签订的买卖合同直接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D.九龙公司对该批设备的质量问题既可以向三木公司主张,也可以向三石公司主张其请求权
  [答案]BC
  [考点]表见代理、行纪合同的效力
  [解题思路分析]作为商事合同的行纪合同在性质上是有偿合同,所以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明确约定报酬的,行纪人的报酬应依交易习惯确定。在与第三人的交易关系中,行纪人独立地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应注意的是,本案中陈某的行为不属于无权处分,因为无权处分须是当事人以自己的名义对他人的财产进行处分,而陈某则是以三石公司的名义。
  5.对三木公司以50万元价格将该批设备出卖给九龙公司的行为,下述哪些表述是正确的?
  A.由于三木公司以低于指定的价格将该批设备出卖,因而该买卖行为是无效的
  B.由于三木公司以低于指定的价格将该批设备出卖,因而是效力待定的行为
  C.由于三木公司以低于指定的价格将该批设备出卖,因而应当得到委托人同意
  D.由于三木公司以低于指定的价格将该批设备出卖,又未经委托人同意,因而只有在三木公司补偿其差额的情况下,该买卖才对三石公司发生效力
  [答案]BCD
  [考点]行纪合同的价格指示
  [知识点解析]参见《合同法》第418条。
  [解题思路分析]本题除了考查《合同法》第418条的特殊规定,即如果未经委托人同意,行纪人以低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卖出的,也并不当然无效,只要行纪人补偿其差额,仍可对委托人发生效力。
  6.该批设备闲置在九龙公司的库房中被意外烧毁的损失应当由谁承担?
  A.陈某
  B.三石公司
  C.三木公司
  D.九龙公司
  [答案]D
  [考点]买卖合同标的物的风险负担
  [解题思路分析]买卖合同标的物的风险负担转移时间原则上以标的物自身的交付时间为准,说明书等有关单证和资料的交付是出卖人的从给付义务,对风险负担的转移不发生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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