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心理卫生协会中小学心理指导专业委员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
安徽省心理卫生协会中小学心理指导专业委员会
第二条 本会的性质
在安徽省心理卫生协会的领导下,由全省中小学心理指导与教育方面的工作者自愿联合组织的学术性、非赢
利性的社团组织,是省心理卫生协会下设负责中小学心理指导工作的专业委员会
第三条 本团体的宗旨:
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努力贯彻以预防为主的方针,服务于我省中小学学校心理健康工作,为广大中小学学生和教师的身心健康,为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做贡献。
第四条 本社团接受业务领导单位——安徽省心理卫生协会以及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安徽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社团所在地:安徽省合肥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一) 普及心理卫生知识,开展中小学和中专学校学生心理卫生的调查研究,促进广大中小学以及中专学校师生的
心理健康
(二) 培养儿童、青少年健全的人格及优良的心理品质
(三) 提高青少年学生学习的效率和生活的品质,防治各种心理问题和心理疾病,包括精神病、神经症、心身疾病、
病态人格以及精神发育迟滞等
(四) 举办有关学校以及青少年心理卫生的国内、国际学术交流活动,提高我省青少年心理卫生的理论研究水平
(五) 培训专、兼职中小学心理卫生的教师和其他工作人员,建立培训机构,举办培训班,提高我省中小学教师自
身的心理素质以及利用心理科学对中小学学生进行心理教育的能力
(六) 加强与相关机构的合作,设立儿童行为指导中心、中小学生心理素质教育指导处、残疾儿童与弱智儿童的心
理卫生辅导站,开展面对中小学生的心理培训工作,加强家庭教育的理论研究与科学指导
(七)其他有关中小学和青少年的心理卫生活动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团体的会员种类分单位会员与个人会员两种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 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 在本团体的业务领域内有一定的影响;
(四) 在中小学或中等职业学校从事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和心理健康教育工作并有四年以上工作经验的老师,在学校负责团委、政教以及少先队工作的学校行政工作人员,精神病医院里专门从事儿童、青少年和学生心理咨询与治疗的医生以及其他医院里专门负责儿童健康心理咨询的医生,还有儿童福利院和其他机构里从事儿童心理健康教育的并有四年以上工作经验的专业人士
(五) 团体会员主要是与青少年和中小学学生心理健康教育有关的学校、医院、儿童福利院、青少年宫、工读学校、少管所、素质教育基地以及其他热心支持和赞助本会工作的单位与团体;
(六) 有心理卫生工作以及对本专业委员会的工作有突出贡献者,经理事会讨论通过,可以成为荣誉会员
(七)设立资深会员、学生会员
第九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 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 有本会两名会员介绍或单位推荐
(三) 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四) 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参加本团体的活动
(三) 获得团体提供服务的优先权
(四) 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全和监督权
(五)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 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二) 维护本团体的合法权益
(三) 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四) 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 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逾期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要求参加的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本团体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必须要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需经到会的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四年召开一次,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延期召开时,需要有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领导单位审查批准,但是延期换届最长时间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 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
(三) 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 向会员代表大会汇报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六) 决定副秘书长以及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提名
(七) 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八) 制定本团体内部的管理制度
(九)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可以采用其他方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中除第二款以外的其他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会人员不超过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一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三分之二以上的常务理事同意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时也可以采用其他方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团体由秘书长主持工作,全面负责本团体的组织与协调工作。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开展工作
第二十五条 本团体的秘书长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经安徽省心理卫生协会批准通过,任期四年(可以连任)
第二十六条 本团体秘书长、副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 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 秘书长、副秘书长?的任职年龄不能超过七十周岁
(四) 有服务精神与奉献精神,有大局意识,有较强的能力与魄力
(五)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第二十七条 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召集和主持常务理事会
(一) 检查会员代表大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二)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的重要文件行使下列权利
(三)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四)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五)提名副秘书长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和实体机构的主要负责人,交常务理事会决定
(六)决定上述机构专、兼职人员的聘用
(七)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八条 本团体为非法人机构,受安徽省心理卫生协会直接领导
第五章 资产管理与使用原则
第二十九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 会费
(二) 捐赠
(三) 政府资助
(四)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和服务的收入
(五) 利息
(六)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条 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一条 本中心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因为会员身份而进行分配。
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的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并在安徽省心理卫生协会的指导监督下,确保财务制度的严格、规范,确保经费的使用科学、合理。
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在换届和更换负责人之前,必须接受业务主管单位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挪用和私分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五条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六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十五日内经业务领导单位审查同意后才能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完成终止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并报主管业务单位审查同意
第三十九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由业务主管单位成立清算组,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条 清算以后,本团体就宣告彻底终止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经 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团体的理事会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自 协会合法成立之日起生效
2002-10-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