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在学校期间突发疾病或受到伤害,学校发现后未及时采取措施,是否要承担责任?提交合肥市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3次会议日前审议的一项法规草案规定,为预防中小学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发生,明确在校生受伤害,校方发现后有责任及时救助。
据了解,截至2007年,合肥市共有小学885所,在校学生36.65万人;普通中学267所,在校学生29.63万人;中等专业学校77所,在校学生16.27万人;特殊教育学校4所,在校生1363人,虽然成绩喜人,但学校在全面实施素质教育期间,因各类原因导致的中小学生人身伤害事故时有发生。
提交审议的该草案明确,学校依法负有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管理和保护的责任,孩子家长有配合学校落实安全保护措施的责任,而学生则有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服从学校教育和管理的责任。对具体预防措施,草案规定学生不得携带与教育教学无关的、可能危及自身和他人人身安全的物品进入校园。孩子家长应按要求及时向学校提供有效的联系方式,而学校对学生非正常缺席、擅自离校等与学生人身安全直接相关的信息,必须及时通知孩子家长。对学生在学校期间突发疾病或者受到伤害,学校发现后未根据实际情况及时采取救助的,学校将依法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陈蕊 陈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