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擅自离校,学校应及时告知家长;教师不得侮辱殴打体罚学生;校门前50米内不许建集贸市场、停车场;学生发生重大伤亡事故学校必须在2小时内上报。今天至6月15日,《合肥市中小学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征求意见稿)》公开面向社会征求意见。
校园环境
城区校门前路段应设限速标线
学校周边安全事关学生安全,今后公安机关将在学生上学和放学时段,加强对学校周边区域的巡逻。定期对学校进行消防安全工作和消防设施监督检查。在城区学校门前路段应设置人行横道、警示、限速等标志标线。学生上学和放学时,安排交通警察在事故多发或交通拥挤地段巡查。
建设、交通、工商、质监、环保等部门将及时制止和查处建设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对学校和学生安全有危害的项目;依傍学校围墙搭建建(构)筑物,进行有污染环境以及其他影响学校和学生安全的生产经营活动;在校园周边200米范围内设立歌舞厅、电子游戏场所、网吧等限制未成年人进入的经营性文化娱乐场所;在学校门前及其两侧50米范围内设置集贸市场、停车场、无照流动摊点、堆放杂物;设置影响学生安全或正常通行的设施。
日常管理
学生逃学应及时告知家长
学校应加强对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的预防,对学生进行法制、安全、心理健康以及自救自护知识教育。及时报告学校传染病疫情及其他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对有特异体质、特定疾病或者其他异常情况的学生应给予必要照顾。
学生非正常缺席或者擅自离校,应及时告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发现或者知道危及学生人身安全的情形时应采取措施。开展体育、实验和其他教学活动,应符合国家、省课程计划、课程标准和教学要求,并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对存在安全隐患的设施设备,应停止使用,及时警示、维修或更换。建立校外人员入校登记或验证制度,禁止将非教学用易燃易爆物品、有毒物品、动物和管制器具等带入校园。
教育方式
教师不得侮辱或变相体罚学生
学校教职工不得侮辱、殴打、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发现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或者学生遭受侵害时,应当进行告诫、制止,必要时应与学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沟通。学生不得携带与教育教学活动无关的、可能危及自身或者他人人身安全的物品进入校园。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应当主动配合学校共同做好学生的安全教育、管理和保护工作,应当给学校提供有效的联系方式,联系方式变更时应及时通知学校。对有特异体质、特定疾病或者其他异常心理状况的学生,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应及时书面告知学校。
事故处理
重大伤亡事故2小时内报告
学生人身伤害事故发生后,学校应在24小时内将有关情况上报。属于重大伤亡事故的,应在2小时内报告。事故发生后,学校应当及时成立事故处理小组或指派专人处理。发生重大学生伤害事故,由学校所在地政府组织教育、公安、卫生、安全生产监督等部门组成联合调查组,在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提出事故调查处理意见。受伤害学生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可以参加调查处理,有权了解调查处理情况,学校及有关部门应如实告知。事故处理结束后,应在30日内将处理结果书面报告主管教育行政部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干涉依法进行的调查处理,不得侮辱、殴打、恐吓学校教职工、学生,不得侵占、破坏学校的设施和设备,不得扰乱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
学校责任
9类过错学校必须承担责任
学校因9项过错行为造成的学生人身伤害事故,必须依法承担责任:提供给学生的设施、药品、食品、饮用水等不符合卫生标准或使用标准的;安全保卫、消防、设施设备管理等有疏漏的;学校组织教育教学活动,未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采取必要措施的;学生有特异体质或疾病,学校知道但未给予照顾的;教职工侮辱、殴打、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违反职业道德或其他规定的;教职工发现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或学生遭侵害,但未告诫制止的;对学生非正常缺席、擅自离校等与安全直接相关的信息,学校未及时发现或告知父母的;学生在校期间突发疾病或受到伤害,学校发现但未及时救助的;学校知道或应当知道教职工患有不适宜担任教育工作的疾病,但未采取措施,发生教职工伤害学生事故的。
法律后果
瞒报缓报重大事故要追责
对发生重大安全事故,造成学生和教职工伤亡;或发生事故后未及时采取措施,造成严重后果;瞒报、谎报或缓报重大事故;妨碍事故调查或提供虚假情况;拒不配合有关部门实施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等行为,将责令其限期改正,拒不改正,将对学校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教职工未按规定履行职责,或者对发生学生人身伤害事故负有责任的,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可依法解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受伤害学生的父母等监护人、亲属在事故处理中扰乱学校秩序,侵犯学校、学校教师或其他工作人员合法权益的,应报告公安机关,造成学校财产损失的依法赔偿。(陈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