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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国家公务员考试应考人员违纪处理规定

日期:2007-12-06  来源:  求学论坛  合肥学校


中央机关及其直属机构2008年度考试录用公务员公共科目笔试

应考人员违纪处理规定

一、笔试期间, 凡违反考场规则的行为均属违纪行为。

二、笔试期间,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属严重违纪行为。

(一)在答题卡规定位置外填写姓名、准考证号或作任何标记的;

(二)未在规定的考场和座位上参加考试的,或者擅自离开座位或考场的;

(三)交头接耳,左顾右盼,不听监考人员警告的;

(四)偷看他人答题,或者有意给他人抄袭的;

(五)夹带资料、偷换试卷,传递纸条或其他物品的;

(六)不符合报考条件而隐瞒真实情况或伪造证件者;

(七)请他人替考的;

(八)未按规定,携带笔试禁用的设备和工具至座位的;

(九)故意损毁试卷、答题纸、答题卡,或擅自将试卷、答题纸、答题卡及其他考试用纸张带出考场的;

(十)试卷作答情况与他人雷同的(经评卷工作领导小组认定);

(十一)扰乱考场秩序,影响他人考试的;

(十二)与工作人员串通作弊或参与组织作弊的;

(十三)其他严重违纪违规行为。

三、对于应考人员的严重违纪行为,一律取消其考试资格,并且应考人员在5年内不得再报考公务员;对于应考人员的其他违纪行为,提出警告。

四、不服从监考人员管理,无理取闹,扰乱考场秩序,辱骂监考人员、其他应考人员,威胁他人安全者,交公安部门处理。

五、代人考试者,由当地考试主管机构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处理,报人事部人事考试中心备案。

六、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考人员的作答无效,按零分处理。

(一)不按规定填(涂、写)姓名、准考证号的;

(二)未在答题卡规定位置上答题的;

(三)未用规定作答工具答题或涂答题卡的;

(四)用汉语以外语言文字作答的(试卷中特别指明的除外)。

七、应考人员有其他违纪行为,可视其情节参照本规定第一至三条办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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