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春节期间,重庆市的一名14岁的女孩收到了2800元的压岁钱,一直由父母保管。放暑假了,她想用这笔钱到黄山旅游,但父母坚决不给。于是,她找到了律师,想把父母告上法庭。重庆中立律师事务所陈渝律师称,很多父母认为,他人给孩子压岁钱只是名义上的,孩子只不过是充当了大人之间人情往来的桥梁而已,这种认识是不对的,压岁钱给了孩子,其所有权就属于孩子了,家长无权予以没收。(7月22日《重庆晨报》)
压岁钱只在“名义上”属于孩子,这种认识当然是错误的。但要说父母应该把压岁钱交给孩子自由支配,也是不对的。我认为,陈律师只说对了一半。
不错,未成年的孩子也有财产权。《民法通则》第九条规定,公民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民事权利能力是充当民事法律关系主体所必须具备的法律资格。这种资格生来具有,不因年龄小而丧失。不过,由于未成年人年龄较小,从保护其利益的角度出发,我国法律也规定未成年人的财产由监护人保管。也就是说,未成年人虽然也拥有财产权,但支配权(处置权)属于监护人。2800元压岁钱的所有权当然属于那个女孩,但她的父母有权代其保管、有权决定让不让她消费。这种“保管”不等于“没收”。只要在孩子成年的时候把钱交给她,父母就没有侵害她的财产权。
从程序上讲,这个女孩状告父母也是行不通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不能独立行使诉讼权。如果未成年人要打官司,也必须由其监护人代理,而不能直接委托律师。而这名女孩状告的对象就是她的监护人——原告和被告是重合的,官司怎么打?
□盛大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