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 税收征收管理法律制度
「基本要求」
(一)掌握税务登记、账薄凭证管理、纳税申报的有关规定
(二)掌握税款征收方式、税款征收措施的有关规定
(三)熟悉税务检查的规定、税收征纳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四)熟悉违反税收法律制度的法律责任
(五)了解我国税收管理体制
「考试要求」
第一节 税收征收管理概述
一、税收征收管理体制
国家税务总局主管全国税收征收管理工作,各地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按照国务院规定的税收征收管理范围分别进行税收征收管理。
海关系统负责有关税种的税收征收管理。
二、税收征纳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税收征收管理机关的权利和义务
税收征收管理机关职权包括:税务管理、税款征收、税务检查、税务处罚等。
税收征收管理机关义务包括:宣传税法,辅导纳税人依法纳税;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情况保守秘密;受理减、免、退税及延期缴纳税款申请;受理税务行政复议等义务。
(二)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权利和义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权利包括:要求税务机关对自己的生产经营和财务状况及有关资料保守秘密;享受税法规定的减税免税和出口退税政策;享有与纳税有关的陈述与申辩,以及申请行政复议和向法院提起诉讼等。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义务包括:按期办理税务登记;按规定设置账簿;按期办理纳税申报;按期缴纳或解缴税款;接受税务机关依法实行的检查等。
第二节 税务管理
一、税务登记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非从事生产经营但依照规定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除特殊规定外,均应当办理税务登记。根据税法规定负有扣缴税款义务的扣缴义务人应当办理扣缴税款登记。
税务登记包括:开业登记;变更登记;停业、复业登记;注销登记;外出经营报验登记。
纳税人应按税法规定使用税务登记证件。
二、账簿、凭证管理
(一)设置账簿的范围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照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记账,进行核算。账簿是指订本式总账、明细账、订本式日记账以及其他辅助性账簿。
生产经营规模小又确无建账能力的纳税人,可以聘请经批准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的专业机构或者经税务机关认可的财会人员代为建账和办理账务。经批准,也可以建立收支凭证粘贴簿、进货销货登记簿或者使用税控装置。
扣缴义务人应当在法定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10 日内,按照所代扣、代收的税种,分别设置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账簿。












